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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二)林业行政部门负责防范森林火灾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洪、抗洪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部门、人防办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屋结构拆改、危险房屋使用、房屋装饰装修改动结构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人防办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在负责向生产、加工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民用爆炸品、其他危险物品、受监察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单位、个人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严格把关;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应负责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对长期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有组织地进行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不包括非国有企业与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严格进行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企业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因工伤亡职工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偿;对女工要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各单位(不包括非国有企业与经济组织,下同)的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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