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消防、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及各类人群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拆除工程、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拆除工程、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施工建设活动;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的使用实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及附属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行政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活动时,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二)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卫生标准的实施、防范与监督以及尘、毒点的治理工作;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食物中毒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助治疗;
(四)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体育健身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林业、水利行政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