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92号)
省统计局、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7部委《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的精神,为做好河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的目的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目的在于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进而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部门间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督、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各类抽样调查、进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以及组织有关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为全省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
三、普查的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数据指标。
四、普查的方法
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结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按普查区对所有的调查对象直接发表的调查方式进行。
普查所需的行政登记和其他名录资料由各级统计、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管理权限以及此次普查工作的分工,分别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