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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19号 2001年9月21日)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吉知函[2001]14号)收悉。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情况,现将省内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属于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服务的同时必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和违反规定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此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

专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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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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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   │ 2000 │ 1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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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实审代理费     │ 1000 │     │
  ──┼────────────┼────┼─────┼─────
  3  │ 申请复审代理费     │ 1000 │ 1000  │ 1000
  ──┼────────────┼────┼─────┼─────
  4  │ 专利权无效代理费    │ 3000 │ 3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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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代理费 │ 100/项 │ 100/项  │ 1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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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申请文件补正费(非本所 │    │     │
    │ 代理的专利申请)    │ 1000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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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代缴各种费用      │ 50项+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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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检索代理费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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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专处转让代理、中介   │ 按成交额5-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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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诉讼处理        │ 按司法部门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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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专利法律顾问费     │ 5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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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制图费         │ 50-70/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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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委托专利转让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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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撤回申请代理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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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撤回复审代理费     │ 100
  ──┼────────────┼────────────────
  16 │ 专利权转让注册登记   │
    │ 代理费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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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咨询费         │ 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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