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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监管
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249号 2001年9月2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管办:
  为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以下简称涉农收费)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的规定和具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结合我省当前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力争在今年内逐步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农收费公示制
  (一)凡在本省乡镇、村面向农村、农民的各项收费,都必须通过涉农收费公示栏(以下简称公示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二)公示栏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监督员姓名等。
  (三)公示范围:收费主要指现行保留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价格主要指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供水、供电、药品、电信、邮政等价格。
  (四)公示栏的形式。
  1、乡镇、村公示栏。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和村委会设立收费公示栏。乡镇公示栏要集中公布所有涉及农村收费,村公示栏主要公布直接面向农民的收费。
  2、收费单位公示栏。乡镇各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防疫站、城(村)建、民政、农业、农经、林业、畜牧、广播电视、交通管理、国土、计生、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矿管、环保、农机、水利、渔政等所有涉农收费单位及农村中小学校,必须在本单位设立收费公示栏。其中,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栏的样式、规格。公示栏的样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定;公示栏面积规格要求为:乡镇大于5平方米,村大于2平方米,收费单位大于1平方米。并符合固定场所、显而易见、长期置放、字体端正、美观规范、便于更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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