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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字[2001]234号 2001年9月10日)


省电力公司,各独立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6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要求和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省内各集资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山油改煤机组(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武汉东湖高新热电厂及襄樊火电厂、鄂州电厂、武汉华能发电公司和汉新发电公司上网电价按计价格[2001]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襄樊火电厂为30万千瓦X4台机组上网电量,鄂州电厂为30万千瓦X2台机组上网电量。核定十堰市热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47元,武汉宏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0.3904元(武汉宏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0.414元,雷家坪电站每千瓦时0.318元,白玉口电站每千瓦时0.33元),巴东小溪河电站每千瓦时0.288元,秭归县矸石发电厂二期机组每千瓦时0.4224元,武汉青山楠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0.37元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规定,按先进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上网电价的要求,对全省已投产的52家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进行了重新测算,并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上网电价,一是现行上网价低于或等于0.3元/千瓦时的不降;二是降价幅度平均按2分/千瓦时掌握(水电项目上网电价超过0.45元/千瓦时的,测算结果需降到0.45元/千瓦时以下的,降至0.45元,依此类推火电降至0.46元,热电降至0.47元);三是1999年从二次综合电价中转入一次综合的规模小测算价格低的电厂按这次二次综合中的中小水电并入一次综合的政策核定;四是经测算需要上涨的暂不着调整。各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表。
  三、原在二次综合中的中小水电、调峰电厂,也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要求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根据装机规模、投产时间和测算结果分别核定各厂上网电价(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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