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掌握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厉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这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牧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再向农牧民收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牧民收取。对农牧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牧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牧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牧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牵头,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区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牧民建房收费的责任,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牧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牧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牧民,服务农牧民。
五、统一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