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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57号)


  闵行、嘉定、宝山、浦东新区、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徐汇、长宁、闸北、普陀等14个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项目。
  1.本市当年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
  2.农业税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应纳主粮和折算金额);
  3.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税目和税额);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情况。
  二、公示时间。
  上述第1、2、3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农业税征收清册编制完毕,农业税开征之前公示;上述第4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之前公示。
  三、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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