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宣传退耕还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切实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各试点县、乡(镇)要组织编印相应的宣传手册、宣传提纲和宣传挂图,分发到试点工程区,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建设内容、操作办法、治理措施和扶持政策等。
六、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质量
3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等7部委办财建(2000)292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国家补助的钱、粮能及时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凡有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粮食、现金补助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3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认真落实验收工作。各试点县、乡(镇)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凡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要责令返工,否则一律不予验收和兑现粮、款补助。施工完成后,按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县级自查、自治区复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33.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绩考核,依据检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试点任务、质量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4.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举报制度。各试点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5.严格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在加快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要引导山区群众改变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生产陋习,坚决杜绝“边退边垦”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