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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24.认真落实项目责任制。在各级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各试点县还要层层实行项目责任制,每县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县项目的责任人,每乡(镇)确定一名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乡项目责任人,对本辖区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
  25.各试点县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承包责任制,切实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本县选定的科技支撑单位对全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负总责,由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员要与试点县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要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各地必须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劳动所得,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6.建立规范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管理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行工程化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有关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等,各试点县也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项目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补助。
  27.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严格实行报帐制。试点县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乡、村和农户,农户完成造林后,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按检查验收办法对农户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验收结果,申请自治区级复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申请国家级核查。经检查验收后,农户凭验收卡和粮食供应证,按有关规定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进行报帐。
  28.将退耕还林还草所营造的林木纳入规范化管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核实和逐块造册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山林权属证,纳入全县森林资源规范化管理。同时,明晰权属,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木管护和其他生产,并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29.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自治区着重抓好试点县的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乡级工程技术骨干等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县要结合工程建设需要,对乡村干部和农民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先进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使各级干部和农民熟练掌握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技术规程。要采用发放科普读物,利用现代传媒和组织现场观摩等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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