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要坚决制止倒卖种苗和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严禁销售不合格种苗。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退耕还林还草成效
21.各试点县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类型,科学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科学地布局林种、树种和草种,并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在水土流失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还林还草后实行封山管护。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经济林等商品林,但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22.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各试点县要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依靠科技进步,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的治理模式和实用科技。要依据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适合本地的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耐旱树种、抗逆性强的树种、综合效益高的树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石质山地造林技术,推广应用生根粉、保水剂等植物生长促进剂,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提高造林质量。要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研究和管理,防止危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要在生态脆弱区、重要江河流域的典型地区建立效益监测点,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和对比研究,为试点工程的总结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面上推开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林业科研院所要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为载体,有目的地开展各种造林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科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办好具有一定面积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示范点,通过对示范点的指导和研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推广,整体推进当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23.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前期工作。试点县要按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本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施方案, 做好作业设计,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造册登记,签订合同,建档立卡,建立管理数据库。在安排任务和作业设计时,要按标准确定退耕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原则上在保证留足农民的基本口粮地的前提下,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控制在3亩左右为宜,严禁出现“全退户”、“全退村”。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试点任务的作业设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