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确保治理规模和成效。但绝不能为了追求连片造林而强迫农民退耕,导致“全退户”、“全退村”的出现,影响农民今后的生计。
16.各试点县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农民增收,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不反弹。要通过调整,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及经济结构,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
三、做好种苗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充足的良种壮苗
17.各地要按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各试点县要根据工程规划确定的造林任务、种苗需求情况,搞好种苗基地建设,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所需种苗数量等方面的有机衔接。要推广使用良种,和种苗生产新技术,充分利用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抓好种苗生产。同时,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按质量要求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18.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各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检查监督、检验检疫。退耕还林还草使用的种苗,必须经过林木种苗主管部门检验并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造林,严禁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种苗出圃造林。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中出现种苗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9.要加强种苗调剂工作。各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种苗需求预测,搞好育苗规划和实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本县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种及新品种。确实因本地种苗供应不足须从外县调拨种苗的,也要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严禁调进不适合本地种植的树种。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保障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