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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8.落实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的政策。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每年由自治区按核实的退耕面积拨付到各试点县。各试点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将补助现金兑付到户,不允许将现金补助抵扣农民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9.落实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种苗费补助的政策。凡计划内的退耕地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国家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补助款由自治区按各试点县项目计划面积核定下拨。
  10.落实国家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规定执行。进行 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1.中央对地方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适当补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试点县,其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申报。
  12.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和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费用,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区、县解决。
  13.实行多项目相结合。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该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 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14.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承担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任务的地方,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民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实行责、权、利挂钩,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 民的自觉行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退耕后的农民大力治理荒山荒坡,并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到人。农民承包的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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