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
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1]94号 2001年9月11日)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请示》(武铁分函[2001]040号)收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你局局外单位要求你局继续转供水电,考虑到你局转供水电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开支,经测算和研究,对你局所属单位对外转供水电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电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电损耗15%、转供成本费用7%。
二、转供水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水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水损耗20%、转供成本费用7%(含二次加压)。
三、上述对外转供水电需另交税费的,据实向用户计收。
四、自产自来水对外供应价格,依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供水所在地城市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