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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
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1]94号 2001年9月11日)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所属单位对路外供应水电价格标准的请示》(武铁分函[2001]040号)收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你局局外单位要求你局继续转供水电,考虑到你局转供水电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开支,经测算和研究,对你局所属单位对外转供水电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转供电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电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电损耗15%、转供成本费用7%。
  二、转供水价格比照铁路内部水电供应价格,即:在各地分类购水单价的基础上加转供水损耗20%、转供成本费用7%(含二次加压)。
  三、上述对外转供水电需另交税费的,据实向用户计收。
  四、自产自来水对外供应价格,依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供水所在地城市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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