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青政发[200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1年4月6 日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是我市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方案,健全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条例》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严格执法,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一项战略决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
《条例》,正确把握
《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实施
《条例》的自觉性。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根据
《条例》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以利于
《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