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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
2001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467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实现的电力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完毕(详见附表),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9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及有关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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