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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隆雅路隆昌段延长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隆雅路隆昌段延长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川交公路[2001]166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内江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长隆雅路(原邓隆路)收费年限的请示》(内市交路联[2000]62号)收悉。省道隆雅路隆昌段全长20.2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路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路(1994)045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从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该路段2000年经内江市审计局审计的工程决算总投资为2608.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531.8万元,有偿部分为2077万元。收费7年共收取车辆通行费1734万元,偿还贷款651.4万元,利息383.4万元,尚欠债务1425.6万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还贷公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1999]264号)中关于“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一般应在10年内偿还投资本息”精神,鉴于隆雅路隆昌段尚欠债务较多,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按还贷性收费公路性质延长收费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收费到期即撤除收费站点,剩余债务由隆昌县自行解决。
  二、收费工作由内江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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