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隆雅路隆昌段延长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川交公路[2001]166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内江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长隆雅路(原邓隆路)收费年限的请示》(内市交路联[2000]62号)收悉。省道隆雅路隆昌段全长20.2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路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路(1994)045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从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该路段2000年经内江市审计局审计的工程决算总投资为2608.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531.8万元,有偿部分为2077万元。收费7年共收取车辆通行费1734万元,偿还贷款651.4万元,利息383.4万元,尚欠债务1425.6万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还贷公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1999]264号)中关于“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一般应在10年内偿还投资本息”精神,鉴于隆雅路隆昌段尚欠债务较多,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按还贷性收费公路性质延长收费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收费到期即撤除收费站点,剩余债务由隆昌县自行解决。
二、收费工作由内江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