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证管办、人民银行市分行、人民检
察院本市贯彻《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
罪预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沪证办[1995]第130号 2001年9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市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证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联合发出了证委发[1995]第11号《
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提了如下意见:
一、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组织学习《通知》,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并将贯彻情况在今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抄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人民检察院。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如营业部经理、场内交易员、 电脑管理人员、报单员等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并建立内部监管总负责人制度,其内部监管总负责人名单落实后,在前述报告一并上报。
三、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管的报告制度。报告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要求,由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另行发文确定。
四、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证券业务报告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证券业务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并抄报其他有关部门。
五、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政治、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加强对在职员工遵规守法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务管理制度,在政治、业务、生活上关心在职员工。 证券经营机构应依法与所有在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保险等保障,切实维护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对在职员工的管理,切实做好证券犯罪的预防工作,现有关证券犯罪的情况或线索,及时向检察院报告,对有案不报或内部消化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