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92号 2001年9月6日)
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1998]45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全面实行地税征收的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对我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的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1年7月份起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具体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二、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行业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的方式。应缴费汇总数据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供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据以征收。由于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汇总缴纳的行业统筹企业,可直接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
三、人民银行国库增设“7900400省级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反映缴入国库的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程序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办理。
四、财政、地税、劳动、社会保障、国库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