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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120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120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1]189号 2001年9月14日)


沈阳市卫生局:
  为支持我市120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证我市急救用车的需要,充分发挥院前急救的作用,并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方便群众监督,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1999]7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沈阳市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救护车运输费
  1、市急救中心所属的救护车,实行市区内定额统一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为:市区内每次收费标准35元(指市区内包括东陵、于洪两区的市区部分)。
  2、医疗救护车等时费:15分钟内不收费,15分钟以外每延时15分钟收取4元。
  3、高速公路急救用车以进入收费口(出市区到郊区的,以出市区处为起点)开始计收实际公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公里2.2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患者自付。
  二、担架服务费
  担架员服务收费以患者及家属自愿为原则,患者家属要求担架员抬运的,每担一患次基础收费标准为:40元/次(指平房和楼房二层),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4.00元。患者家属自行抬运的,免费提供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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