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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
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9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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