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厦府办[2001]224号 2001年9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检查的通知》(闽政办[2001]158号文),省政府将于今年十月下旬对我市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为配合这次检查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市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数量、结构与素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
(二)行政复议办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1999/10/01—2001/09/30]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数量和办理情况等。
(三)行政复议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复议案件,是否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是否整理装订行政复议案卷等。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答辩的情况等。
(五)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复议及应诉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典型的案例。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0月10日止为自查阶段。全市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检查的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两年来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于10月12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选定若干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我市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20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人员于10月下旬来我市,就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选定2个以上区人民政府进行抽查(具体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