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乡镇煤矿验收办法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凡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对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明确的“八个是否”和《江西省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由乡、县、设区市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省政府将于2001年12月组织验收工作组分赴各市、县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验收过程中,应高标准、严要求,严禁擅自放宽标准,放松要求;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验收人员、单位,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做好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未满的职工,由所在国有煤矿负责安置。对已被所在国有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设区市对关闭任务重的县(市、区)和重要产煤乡镇,要帮助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并在财政上给予适当补助。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重大事故发生。近来,煤矿事故有所抬头,各产煤市、县(区)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事故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加强管理、加强监察上下功夫。各国有煤矿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乡镇煤矿以改善风机、瓦斯检测仪、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等装备为重点,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防御事故的能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部门要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遏制特大、重大事故发生。
六、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在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期间发生煤矿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业办)要加大监察和监管力度,及时通报整治信息,督促关闭整顿工作。监察部门应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1)17号)的要求,加强对煤矿非法生产行政失察责任人员的查处,当前尤其要加大对煤矿安全整治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按照省劳教委、省公安厅《关于惩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开采煤矿活动的暂行规定》(赣劳教委(2001)1号)的要求加大对从事非法开采煤矿活动的矿主的惩治力度;并严格民爆器材的审批手续,对关闭取缔的小煤矿,要及时吊销和收回爆破物品许可证件,不得审批民爆器材。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并切实奖励和保护检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