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1]12号),加快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步伐,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20日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体制顺畅、政事分开、运转协调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公益卫生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功能。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将目前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职能集中,结合当地实际,在现有防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为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2、拟订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工作方案,进行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
3、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卫生污染事件进行控制和调查处理,对救灾防病等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4、实施免疫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