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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为厦门市荣誉市民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为
厦门市荣誉市民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1]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对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提供入

境及居留便利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厦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我市的“荣誉市民”在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措施,给予特殊的待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就为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在办理签证、签注、居留(住)证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体便利措施
  1、港、澳居民和华侨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居住证。
  2、台湾居民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多次签注及暂住加注。
  3、外籍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因临时多次入境需要的,可申请办理不超过三年多次入境 有效的访问签证(每次在华停留六个月);因居留和多次入境需要的,可申请办理不超过三年 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入境有效的职业签证。
  4、上述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与其相同期限的签证、签注、居留(住)证。
  5、一年以上多次签证(含签注、办证),按一年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申办程序
  厦门市荣誉市民申请便利待遇,应凭厦门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厦门市政府 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荣誉市民”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1、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厦门市荣誉市民签证、签注、办证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办材料,交由厦门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签署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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