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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八、严格办矿标准,建立健全煤炭市场准入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建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在关闭整顿煤矿期间,也暂不批准新建煤矿项目。同时,对我省“十五”期间新、改、扩建的煤矿项目要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报批,防止重复建设。
  九、经重新审批、允许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要重视矿井的技术改造,及时更新生产设备,增强发展后劲。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安全隐患治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改造等方面加大资金的投入。煤矿作为特殊的危险行业,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一是要求煤炭企业吨煤提取1元用于治理和监控瓦斯,吨煤提取不少于12元用于维持生产接续和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对年产3万吨以下的矿井实行统一收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确保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求煤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权益。三是要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十、尽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强化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安全监察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对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十二、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以及失职渎职,导致小煤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要开辟专栏,明察暗访,搞好跟踪报道。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炭工业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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