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前阶段分类排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列出工作计划,签订整顿责任,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的“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经整顿后保留的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验收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整顿和验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条件把好验收关,确保2001年年底完成整顿工作。验收合格的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行委)、州(地、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验收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六、严格煤矿“四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矿“四证”的审核发放一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负责“四证”审核发放工作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煤矿“四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暂停。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30日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并由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实行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
七、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国有煤矿绝不允许由私人承包经营。对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全面进行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