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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99号 2001年9月30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安全与效益、眼前与长远、整治与发展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通过整治,为我省下一步实施煤炭资源规模开发,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要确保在10月20日前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及高灰高硫(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矿井、复采矿井和年产量不足1万吨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煤矿,要在2002年底前经过技术改造达到年产6万吨以上,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关井质量,坚决做到拆除所有井下设备、切断电源、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对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非法开采论处,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10月下旬开始,省政府将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各地区关闭煤矿的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国务院提出的关闭目标的实现。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关闭小煤矿的同时妥善安置好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各地区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家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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