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病情应当转诊而定点医院不予转诊贻误病情的,定点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差、休假期间,参保人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办法支付;非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公派在外工作和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其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的,原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应当依法结清相关债务。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由改制、合并、分立、转让后的新单位缓缴或分期缴纳。缓缴或分期缴纳期间有关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后,从业人员在新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继续缴纳。在原单位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应当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补偿金的标准计算为: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缴纳补偿金的上年度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平均基本医疗费用。
  清算资产不足以缴纳补偿金的,前款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实际缴纳补偿金数额达到应缴数额10%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限为2年,每增加10%,享受年限相应增加2年。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补偿金在应缴数额20%以内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属该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范围人员的,除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外,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医疗补助,使其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达到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个人账户可以采用银行IC卡方式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采用其它方式管理个人账户的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