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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1、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以当地城市社区为依托,通过为社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劳动组织,称为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
  2、非正规就业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如街道、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治安、物业管理、市容维护、交通协管、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设施环境等公共项目以及小区绿化、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公益性服务。
  社区便民服务。如家政服务、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学生午间小饭桌以及社区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面向社区单位的各种服务。如保洁、保安、保绿、车辆停放管理、报刊传递、午餐配送、饮水供应等。
  二、非正规就业办证程序
  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须办理《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非正规就业组织,须办理《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
  2、《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下岗证》或《失业证》、书面申请,到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填写《昆明市非正规就业申请表》,经审核认定,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
  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凭书面申请、负责人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服务组织章程、服务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下岗证》或《失业证》,到从事服务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填写《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申报表》,经审核认定,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三、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1、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享受国发[1998]10号、国税发[1999]43号、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昆政发[2001]5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从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参加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之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直到协议期满为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或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在银行贷款开展服务项目的,凭银行结息单,到市、县(市)区再就业办申请,经批准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服务组织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下岗职工个人1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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