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金扶持援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顺利开展。市、县(市)区今年要从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后逐年列入预算。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经费开支:
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内部退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的经费补助;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和鼓励各办学单位介绍安置下岗职工的奖励费;
鼓励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的奖励费;
实施“四0五0项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企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各类贷款贴息。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2001年10月底前,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关系个人缴费接续窗口,及时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服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或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查询和打印个人缴费对账单,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关系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职工今后以不同方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等。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到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窗口接续关系,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300%四个档次,自选一个档次投保或续保,达到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期满后个人档案交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7、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对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出中心前,企业再就业服务站要逐一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职工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并与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帮助他们顺利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依照有关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尽快告知其有关政策,协助当地民政部门落实他们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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