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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厦府办[2001]227号 2001年9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短,市场发展尚不规范,法制建设也相对滞后,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拢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办发(20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昌平同志担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主任陆建新、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本喜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商局、国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等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我市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各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观念,明确职责分工,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根据《刑法》、《证券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给予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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