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及时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及项目投资成本分析报告,做好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工作。
(七)项目竣工阶段,及时提供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财务监理总结报告。
第五章 财务监理收费
第十五条 (财务监理收费)
财务监理工作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财务监理具体收费标准及经费渠道,由财政部门按照财务监理的委托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难易程度确定。
第六章 财务监理检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的检查与处理)
在财务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搞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将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贷)款和追回拨(贷)款等措施,一并依据《
预算法》、《
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财务监理单位的检查与处理)
财政部门定期对财务监理单位进行财务监理工作的检查。对财务监理单位报送的审查报告,财政部门可组织或委托其他财务监理单位进行抽查与复查,重点复审超概算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单位审查报告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复审后并经财政部门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其委托代理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财务监理的资格。财务监理单位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项目财务监理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