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工程竣工后,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十)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非法占用。
  (二)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予以初审。
  (三)协助建设单位正确设置会计账户,指导建设单位规范运用,正确及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等检查,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规定。
  (五)加强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建设单位正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查基建收入及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是否及时上交。

第四章 财务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对建设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即向财政部门申请确定项目财务监理形式,并报送项目扩初设计、概算等相关文件。
  (二)及时向财务监理单位提供有关项目文件、资料。
  (三)有权向财务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和配合要求。
  (四)及时通知财务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协调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五)做好各项工程结算资料催收工作,及时交付审核。
  (六)做好财务监理单位与施工监理、代甲方等外部关系协调.
  第十三条(对财务监理单位的要求)
  对财务监理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务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二)财务监理单位接受财政委托后,应及时组建财务监理班子,制订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单位,抄送建设单位。
  (三)认真做好财务监理内容所要求完成的各项工作,签署财务处理意见书。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
  (五)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监理月报和年报。若发生资金挪作他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等重大情况,应及时专题分析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