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监理依据和形式
第七条 (财务监理依据)
财务监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文件。
(三)依法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合同。
(四)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财务监理形式)
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内容及投资来源的不同,采取由财政部门直接财务监理、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务监理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财务监理等三种形式进行。项目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的财务监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财务监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监理内容)
财务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资金监控和财务管理两方面。
第十条 (资金监控)
资金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和概预算的审查,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超计或温计投资等情况。
(二)对项目勘察、设计、征地、动迁、补偿、市政配套增容费等前期费用进行审核,检查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计划,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核。
(四)参与项目招投标以及施工、材料、 设备采购等经济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对合同中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施工图预算、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的审核工作。
(六)审核经施工监理确认的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对照施工合同和预付工程款,为建设单位签署支付工程款的审核意见。
(七)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团设计变更、施工实际情况变化等引起的造价变更的审核签证工作。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审核意见。
(八)做好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的情况分析,建立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