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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
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建[2001]101号 2001年10月8日)


各委、办、局,各有关投资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务监理单位:
  为加强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是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要求)
  根据财政部规定,财政部门必须履行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负责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及监督。
  第三条 (财务监理定义)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对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安排或部分安排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进行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是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进行财务监理。
  第五条 (分级管理)
  财务监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管理,其中由市财政性资金(含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联合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由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由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财务监理作用)
  财务监理的结果,作为编审、下达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核拨(贷)款、工程价款结算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确定项目包干基数、调整项目概算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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