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费单位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或以管理服务为借口巧立名目收费,或把行政职能转移为经营性收费的问题。
5、收费单位是否使用正规票据,有无自制票据乱收费,私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行为,票据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6、收费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综合年审办法和程序:
综合年审按系统分单位进行,各收费单位首先自审,如实填报综合年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依据(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到物价、财政综合年审办公室(郑州市颖河路105号济南空军干休所院内二楼)。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边年审,边纠正,边完善”的办法,严格做到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票据、帐薄四对照。
审验后,审验人员要在收费许可证上认真填写年审纪录,对合格的单位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审验章。
五、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在综合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予以纠正和处理: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2、越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执收的;
4、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注销、变更而擅自收费的;
5、不按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年限收费,有超前收费行为的;
6、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审而继续收费的;
7、收费项目被取消后,继续收费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或税务票据的;
9、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10、所收费用不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支挪用的;
11、向收费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谎报收入和支出资料的;
12、拒绝年审审核不如实提供年审所需资料的;
13、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收取押金、保证金、储蓄金、集资金、赞助金和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均由综合年审办公室或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在年审时又不积极配合、态度不好的单位不但要予以处罚,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完成任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综合协调工作。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表,接受审验。
对上级通知后既不上报自查表又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年审结束后将公开取消其收费资料,如继续擅自收费,将按有关法律规定,把各项收费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