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民主评税组织,实行集体民主评税
各基层税务分局、所应按行业成立由街道(镇)有关领导、居(村)委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个体协会、工商联合会、行业纳税人代表等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的行业民主评税小组,并将评税小组成员的相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在各办税服务厅(室)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局(含直征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科室、外部廉政监督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管理和指导税收核定工作。
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税政、监察等职能处室、外部廉政监督员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民主评税领导机构,实行集体评税,并负责在全市范围内管理和指导税收核定工作。
为了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领导,各分局、所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核定及税负调整,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民主评税小组会议;对具有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市局、区局确定的重点业户的税收定额评定工作,应由评税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税小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半数,并且个体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必须参加,参加评税的人员应在评税汇总表上签名,以示负责;对日常零星“双定户”的核定或调整,也应由分局、所集体讨论决定。“双定户”的税收核定及调整应严格
按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单位内部集体研究和评税小组讨论会均应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明确评税程序,规范评税管理
对“双定户”的税收定额核定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定定额程序
1、业户自报。被确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拒绝填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派出至少两名管理员对业户的自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
3、定额核定。参与实地调查的管理员应将调查情况向评税小组介绍,对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及税收定额情况,提出核定意见,交由评税小组集体评议,并将讨论结果填入《定期定额税收调查核定审批表》。对于市局已规定统一定税标准的应按统一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可按以下方法核定:
(1)按照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量测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