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贯彻实施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市政府同意市农林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80号),批准下达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7.59万立方米,毛竹39.4万根。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林政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林木资源的合理消耗,是《
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及时处理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建立森林年采伐限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要强化林政管理、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稽查、林业公安队伍。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区县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实施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