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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律师事务所在建帐、纳税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中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凡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第四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按20%执行,需要调整的应上报市局核准。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本所收入总额×分配比例×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七、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人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八、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人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九、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人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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