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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的;
  (四)假借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侮辱、诽谤、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三)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借婚丧喜庆敛财的;
  (五)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临危退却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流氓、色情、聚众赌博活动的,或传播、制作淫秽物品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贩卖、运输、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如实登记上缴的,或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公款请客、送礼,或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宴请的;
  (三)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的;
  (四)其他挥霍国家、集体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装修车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公车私用情节较重或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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