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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走私和制假、售假等活动的;
  (二)非法集资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
  (三)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偷税、抗税、骗税等活动的;
  (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行为。
  第十六条 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并领取报酬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涉外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言论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境)外机构、人员或驻外机构为本人及其亲属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或购买反动、淫秽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外事纪律行为。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或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逃往国(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遗失秘密文件资料的,或发现秘密文件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涉密文件、资料的;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密级文件、资料的传阅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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