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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有工作关系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工具、电脑等生活和办公用品归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购买或为他人购买、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票的;
  (三)让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配备通讯、交通工具或电脑等用品的;
  (四)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所支付费用的;
  (五)让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出资供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上学、旅游等;
  (六)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的;
  (七)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的;
  (八)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或乱摊派、乱集资的;
  (九)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和职权范围内单位和部门,强行推销自办报刊及其他商品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为相关人员办理职务任免、招工录用、奖惩、职称评定或其他应当回避的事项,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上交国库的财政收入、罚没物品和罚没收入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
  (三)违反规定应建账而不建账的,或建账外账、做假账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的,或以国有资产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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