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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
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
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监察局、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20日

昆明市监察局、昆明市人事局关于对违反《昆明市

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严明纪律,廉洁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组织或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有损于国家安全或国家统一活动的;
  (三)纵容、包庇他人从事上述活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的;
  (二)散布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四)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的;
  (五)纵容、包庇他人从事上述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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