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
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0号 2001年9月21日)
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