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组织,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应把为残疾人这一社会困难群体服务作为职责,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十五”期间,市、区两级残联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8个;
(2)“十五”期间,各级司法部门、残联和律师事务所等助残法律援助机构增加15个;
(3)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指导。
4、广泛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志愿者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红领巾助残”等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扶残助残。“十五”期间,区、街(镇)、居(村)委会都要建立各种自愿者助残组织;企、事业单位和驻厦部队也可因地制宜建立自愿者组织。
5、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的筹集:
(1)我市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提取20%作为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2)市“红十字会”的爱心募捐额应提取20%作为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3)福利有奖彩票的我市留成额中,应提取20%作为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4)充分发挥我市“侨、台”和“三资企业”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开展残疾人事业基金筹募工作。
九、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残疾人组织是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作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任务目标:
按规范建立起健全和完善的残疾人组织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主要措施:
1、健全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残工委综合协调作用,做到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按其单位职能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作好残疾人工作。
2、贯彻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与具体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通过机构改革,使市、区两级残联组织切实达到“理顺关系,调整规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充实工作力量”。街道和乡镇残联也要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做到有“专职干部,专项经费,必要工作条件”。
3、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协会的工作体系。“十五”期间,各区残联要全面建立残疾人协会组织,并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协会的领导,为残疾人协会提供工作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场所保证。各残疾人协会要履行代表职能,发挥桥梁和引导作用,密切各类残疾人与残联的联系,团结更多的残疾人参与到残疾人工作事务中来,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献计、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