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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6、社区要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社区内残疾人开展以工代赈的劳动,或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为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城市工业、家庭手工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
  7、各级政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七、社会扶残:
  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倡导团结、友爱、文明、进步的助残风尚,残疾人的社会生活得到全社会进一步关心。
  任务目标:
  扶残助残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通过加强宣传,进一步形成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主要措施:
  1、加强扶残助残的法规和政策建设:
  (1)“十五”期间,争取完成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方立法工作;其他我市地方性法规在制订、修订时,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贯彻《残疾人保障法》,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等已出台的扶残助残法规政策和优惠措施;
  (3)根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情况,不失时机地增加制订我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社保、优抚等扶残助残的新规定和优惠政策;
  (4)“十五”期间,我市区镇应普遍制订、修订扶残助残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应有扶残助残的约定;
  (5)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组织,依法推进残疾人工作,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
  2、加强开展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
  (1)媒体舆论阵地应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增加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频数,培养良好舆论氛围,“十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频数应比“九五”有所增加;
  (2)“十五”期间,各区建立基层残疾人事业新闻促进会1个;
  (3)“十五”期间,建立残疾人事业固定宣传栏10个;
  (4)“十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的形式应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
  (5)“十五”期间,应建立宣传残疾人事业的电子网站及相关平台;
  (6)“十五”期间,市各残疾人专门协会及各区残联都必须建立起宣传会刊或简报;
  (7)“十五”期间,对残疾人事业宣传经费的投入,每年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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