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
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厦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水平相适应,特制订本计划纲要。
一、“十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根据中残联、省残联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的具体内容、要求、部署和任务,结合《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及本市残疾人事业实际情况制订。
2、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促进厦门残疾人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得到增强,残疾人自身素质普遍提高。
3、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贯彻“融入全局,同步推进”的发展方针,结合厦门市政府有关规划和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同规划,同实施,同落实,同发展。
4、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以建立政府、社会、残疾人及其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5、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加强规划力度,突出重点,针对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原有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强化建设,促进“十五”期间厦门残疾人事业平衡发展。
1、加强残疾预防:
(1)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积极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2)推行食用加磺盐,预防因缺磺导致智力残疾,“十五”期间,为新婚育龄夫妇、孕妇、婴幼儿等特需人群补用磺油丸50000人次;
(3)加强计划免疫,控制各种传染病致残;
(4)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2、加强健康教育:
(1)广泛开展优生优育、残疾预防、伤害致残预防及补碘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