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1]256号 2001年9月2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和我局根据国家计委提出的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附表三所标明的单独定价药品(5月20号后未重新申报审定价格的)、鄂价农工字[2001]132号和本通知的附表所列的品种中未列出的规格和剂型的药品,都必须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价格:凡未经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下达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价销售。
二、各地根据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和规定作价办法制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凡高于省物价局规定零售价格的,按省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低于规定零售价格的,按中标后计算出的零售价格执行。
三、不论生产工艺和包装如何,凡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和本通知未作标明的,一律按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