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到期废止)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
(郑价费[2001]15号 2001年9月21日)
局属各单位:
经市编委审定,我局有行政审批事项56个,其中保留42项,取消14项。涉及审批职能的有7个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措施重申如下,请各处、室、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审批事项流程图
每项审批事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即工作程序流程图。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审批时限等有关事项。各处、室、所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时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将按《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郑价综[1998]25号)中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改进审批方式,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局于1999年、2000年转发和下发了《河南省物价局价格决策听证暂行规定》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行政执法公示等3项制度通知》(郑价综[1999]08号和郑价综[2000]28号),要求各处、室、所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凡是依法有权办理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价格审批、基金征收、颁发《收费许可证》等事项,要向社会公示其办理事项的条件、程序、权限、结果和依据,以便群众知晓和监督。各处、室、所要在执行现行制度基础上,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发挥价格督查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审批方式,提高我们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制订约束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每个审批事项,各处、室、所要严格按《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大定调价项目实行集体审核的规定》(郑价办[2001]13号)制定价格,同时认真按《郑州市物价局加强廉政建设做好自身监督规定的通知》(郑价党组[2000]10号)要求执行,使社会质询制度落到实处。